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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失主告商家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 18:43 南方都市报

  失主认为商家未尽审查义务,已上诉至市中院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李琼) 带彩照的信用卡被小偷两次刷掉两万多元,林先生认为商家未尽审查义务,将商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之后,林某日前上诉至广州中院。

  2003年12月9日19时左右,林某在江南西路某酒家吃晚餐时不小心被人偷走了钱包,里
面有一张带有彩照的长城信用卡。19时44分,林某发现钱包失窃,马上向中国银行挂失,并打电话报警。后经查询,当晚19时39分、19时42分,有人在广州正大某有限公司拿着林某的卡进行了两笔金额分别为13776元、7480元的交易。当持卡人在19时47分要进行第三笔交易时,由于信用卡被挂失而没有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正大某有限公司是广东省银行卡服务中心签约的特约单位,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约单位在受理彩照信用卡时,可以不验身份证,但是要审查持卡人的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核对相貌是否与照片一致。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审查签名及相貌的义务,故驳回林某诉讼请求。

  林某认为,信用卡后面的预留字迹和持卡人消费时的签名字迹有着明显差别,而该公司收银员却没有看出来;而且该公司自己规定,凡是超过3000元的消费,应当由收银员和值班经理同时确认,而当时值班经理根本没有审查。

  正大某有限公司认为,林某不能证明当时的长城卡背面签名与消费时的当场签名不一致;第三次消费被中止时,POS机上只显示“受限制”,并没有显示“此卡已挂失”,而信用卡受限制的原因很多,公司也按照要求中止了交易。

  由于被上诉,公司不同意庭下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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