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仿冒剑南春被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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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 18:04 中国消费者报 | |||||||||
本报通讯员 冯建国 日前,四川省华蓥市工商局对董某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当事人董某于2004年8月从重庆市观音桥市场以每件39元的价格购回“剑尚
董某销售的“剑尚春”酒与“剑南春”酒在包装、装潢上极其近似,其“剑尚春”三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剑南春”酒。华蓥市工商局认为,董某销售“剑尚春”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剑尚春”6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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