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物业管理和零售 深圳消委敲定14项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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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11:5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于米 发自深圳 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市消委会”)认定14条服务条款为“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下称“霸王条款”)。这14条“霸王条款”基本来自电信、物业管理、零售这3个行业。
“市消委会从去年5月19日开始在全市消费领域进行的“霸王条款”征集活动,数以千计的消费者来人、来信、来电投诉涉嫌含有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单方面以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形形色色的有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市消委会也组成专门小组赴各主要商场、电信公司、物业公司收集相关条款。”市消委会的负责人跟记者介绍。 据了解,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共征集到涉嫌“霸王”的格式条款200多条。市消委会在邀请来自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国土、贸工部门以及法学界、相关行业组织的18位专家进行论证之后,认定来自零售、物业管理、通信行业的14条格式条款可以定性为“霸王条款”,并向全社会公布。 “我觉得市消委会这样突然就把这些商家的店面条款列为了“霸王条款”,是有一定的片面性的,当然,这都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着想,可是,商家在明示这些店面条款的时候,也是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调查的,每个条款后面都有一定的客观因素,绝对不是商家自己主观的愿望。”记者就这些“霸王条款”采访深圳市零售行业协会,协会的于秘书长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据记者了解,这14项“霸王条款”的具体内容是零售业的有4条:1.东西买了不能退;2.买货高价退货低价;3.存包丢了不用赔;4.存包规定商场定。对于这几条规定,于秘书长说,其实商家这样做都有一定的原因,比如,烟和酒、化妆品等买了超过30天不能退,这是为了对大多数消费者着想,因为商家无法判断这些东西是否如消费者所说,还有第三条,如果那样的话,只能让商家少提供服务了。他觉得市消委会应该在列出“霸王条款”的同时,出台一些配套的细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协调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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