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总投诉量的大头
本报讯据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计,2004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331件,其中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投诉2405件,占总投诉量的11.83%。
据专家介绍,格式合同具有使用简便、提高交易效率等特点,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
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便利交易的同时,格式合同引发的负面问题也日益凸显。经营者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形成“不平等条约”,甚至是“霸王条款”,这种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者投诉逐年增加。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由于消费者只能根据市场上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事先与经营者的约定。面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要么选择接受,要么不接受,这种被动地位决定了其意志不能完全反映在格式合同中,有可能因未予注意等因素而使其权益受到侵害。
专家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严谨,不要盲目签字放弃自己的权利。首先要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尤其应当特别仔细审阅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其次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等不确定因素,一定要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免出现纠纷后因口头约定无法确定责任而带来损失。(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