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经营权不得转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09:24 华夏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针对个别地方欲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的情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这位负责人说,将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进行出让,包括变相的以经营权名义的出让,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
他表示,在风景名胜区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在风景区门票收入中支付企业对风景名胜区开发投入的回报,但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门票专营权出让或转让给企业垄断经营。(杜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