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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谬差万元 慎辨订金与定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9:23 人民网-华东新闻

  一字之谬差万元

  本报讯 “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是不同的概念。近日,济南2名当事人对“订金”意义理解不同而闹上法院,法官认为“订金”非“定金”,不能双倍返还。

  今年3月1日,王某欲购买陈某的房屋,双方商定价格为9.6万元,王某当场支付2万元。陈某出具了收据“今收到王某交来订金2万元”。后陈某取消了卖房计划,并通知王某领回订金。王某认为自己交付了“定金”,如果陈某不同意售房,应双倍返还“定金”,陈某不予认可,王某遂将陈某诉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虽然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双方并没有明确王某所付现金为“定金”,因此2万元不具备“定金”的性质,王某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刘云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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