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大修核心内容 明确四级政府投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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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6:24 第一财经日报 | |||||||||
实施了近20年的《义务教育法》终于有了改变,今后,惠及1.8亿学子的义务教育投入将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不再单独强调“以县为主”。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决定在作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在此次修改的内容中,保障义务教育经费首当其冲: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 现行法规表述笼统 义务教育的核心是投入问题。但现行《义务教育法》中,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第12条简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曾在《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至于各级政府应承担多少、怎么承担,有关表述非常笼统。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2年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 北京理工大学高教研究所教授杨东平表示,87%的义务教育经费落在财力最为薄弱的县级政府头上。这样一来,为了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通过杂费和其他项目的收费获取资金。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强调,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后,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原来作为中小学经费“半壁江山”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等被全部取消,虽然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但在客观上却使原本不足的义务教育经费再次陷入窘境。 “以县为主”淡出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经费分担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亦指出,《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核心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规范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与投入职责。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办公室主任王定华告诉记者,此次修订主要强调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单独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的是指一种管理责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一位官员还指出,法律修订中关于投入问题的条款,都与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密切相关。而财政部表示,要实现这些条款,必须修订《预算法》,同时制定单独的《转移支付法》与其配套。20年后的“大修” 目前草案分9章共93条,条文数远超现行《义务教育法》的18条。有教育界专家表示,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难度不亚于重新制定一部法律。 只有18条的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就开始施行,在近20年的时间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适应当前义务教育的新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此基础上经过3次修改,形成了《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草案规定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苏州市已于去年9月率先宣布今年起推行免费义务教育;广东、浙江也正在进行免费义务教育试点;北京将在“十一五”初期实现义务教育的完全免费,并将逐步实现高中阶段的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