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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高校不得收取录取通知书邮寄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18:01 北京晚报

  教育部规定“毕业生违约金”、

  “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都属乱收费

  本报讯(记者丁肇文)今后,高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转专业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
、“学位申请费”、“答辩费”等。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日前,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校收费标准今年保持稳定

  通知要求,今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不能通过改专业高收费

  教育部等三部委还要求,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将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办法,指导各地合理制定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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