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成本分担制 山西省制定幼儿园收费新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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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22:55 人民网 | ||||||||
人民网太原3月28日电记者 安洋 报道:日前,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幼儿园属于非义务教育,应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园可以向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费用。其中管理费是指幼儿园所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教师社会福利和保险费等;保教费指幼儿园所支付的幼儿床铺、桌椅、运动器械、教辅
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的原则,不同类级的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幼儿园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但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规定中还提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幼儿园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标准调整后,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据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幼儿园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同时,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和特长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园的幼儿收取赞助费、支教费等。民办幼儿园(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