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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肠减肥却引发肠梗阻 医院被判赔偿患者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 0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 (曾祥素)截肠减肥手术后,引发肠梗阻,经常出现恶心、腹泻等症状。为此,消费者杨女士将为她实施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3873.83元。

  2004年5月,杨女士到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抽脂减肥,医院推荐杨女士进行截肠手术减肥,杨女士听说效果不错,就同意接受了手术。

  6月10日到医院复查时,杨女士体重下降了5公斤。但到了11月9日,杨女士突然出现腹痛、恶心、呕吐、排便停止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此后,杨女士病情反复发作,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杨女士认为,是医院的过错,给自己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81501.78元。

  “我们

医院对原告的遭遇深表遗憾,但我们并没有对她作出虚假承诺,医院实施的治疗没有过错!”医院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这样辩解。此外,律师还拿出了一份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证明此事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杨女士向法院提出

司法鉴定申请,最终的鉴定机关认为,杨女士不具有进行手术治疗肥胖症的指征,实施的手术方式已因并发症多且严重,处于被淘汰阶段,且术前针对患者病情是否需要行手术治疗、手术方式选择,医院存在告知缺陷,使杨女士失去充分知情权,进行了不必要手术。鉴定结论为:1.杨女士为9级伤残;2.医院对杨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3.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杨女士小肠不完全性肠梗阻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数值75%。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与医院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杨女士行小肠重组术时,术前告知存在明显缺陷;患者不具有进行手术治疗肥胖症的指征,进行了不必要手术,导致术后肠梗阻发生。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医院在鉴定中虽未提供其具有医学美容的执业许可证明,但庭审中其提供具有医学美容的证明,据此,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过错责任。《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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