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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税局就出租房要纳税答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 15:51 兰州晨报

  房写字楼税费有别

  本报讯(记者李林娜 通讯员 杜晨琛)4月17日,本报以《出租房每月须申报纳税》为题,刊发了今后凡是在兰州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将自有房屋、土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居住,并取得收入的均为法定纳税人,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报道。该报道引起了广大市民特别是很多房东的注意,纷纷询问出租房屋税收费用如何确定,就此,兰州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表示,出租房屋税收将按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用于居住的房屋两种不同用途来征收。

  据悉,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分为两种:一种为房屋出租给用于生产、经营的铺面或

写字楼,房东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等7项税费,其中营业税按5%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征收(三县按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征收;房产税按12%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各县区具体地段具体情况而定;个人所得税按收入的1%征收;印花税按租赁合同的1‰计算。另外一种为房屋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的居所,将按照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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