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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收卡拉OK版权费 首批价格协商定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09:50 新京报

  首批12家企业获授权,以每间包房每天8元标准优惠计费

  本报讯 (记者 王荟) 昨日下午,北京12家企业获得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颁发的《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成为北京市首批缴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企业,其交费标准为8元/包房/天。

  交费名单无知名量贩式KTV

  昨日获得颁证的12家企业,将近一半都是兼有度假村、餐饮、酒店等功能的企业,市民所熟悉的钱柜、麦乐迪等知名量贩式KTV并不在其中。

  中国音像协会北京联络站负责人杨肇斌介绍,钱柜、麦乐迪也都与联络站取得了联系,具体的版权费标准还在洽谈之中。

  此前,作为台湾企业在内地开办的连锁店,钱柜、麦乐迪都一直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音乐作品词、曲部分的版权费。杨肇斌说,由于这两家企业在内地其他城市也开设有连锁店,所以希望能够与联络站进行“集体谈判”,从而取得一个较为优惠的价格。昨日,麦乐迪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的确希望以“团购价”谈定此事。

  首批价格双方协商确定8元

  杨肇斌介绍,按照“关于收取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的公告”规定,收费计算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将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06年1号公告确定的12元/包房/天的标准上限,同时参考北京市的人均消费指数、人均可支配消费指数及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指数等统计数据,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针对首批实施收费的价格只有8元,有关负责人解释,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标准是一个上限,权利人和KTV经营者双方协商后认定的价格只要不高于12元就可以。

  杨肇斌透露,在4月1日前签约缴纳全年费用的KTV业主,已全部享受8元/天/包房的优惠;他还表示,近一个月内交费的KTV业主也将享受到一定的优惠,“可能比8元还低”。

  昨日,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认为,北京作为全国的文化中心,娱乐企业、唱片公司数量之多使得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在北京具有重要的意义,“北京实施收费必将引起全国的重视”。

  焦点问题

  北京首批12家卡拉OK企业开始缴纳KTV版权使用费。交费后,经营业主会否将这笔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而缴纳的版权费又将如何在权利人中间进行分配?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及消费者。

  1.卡拉OK会否涨价?

  KTV经营者:版权费不会转嫁给消费者

  卡拉OK使用费一旦缴纳,会不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国家版权局、KTV经营者、音像协会均表示“不会”。

  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说,消费者所支付的包房费已经包括了版权费,所以经营者不应该再将这笔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如果卡拉OK涨价,那么消费者完全可以不选择这家卡拉OK,那么卡拉OK也将面临经营问题。

  常去卡拉OK唱歌的徐小姐认为,唱KTV都会选设备好、服务好、价格便宜的地方,如果因为缴纳版权费而涨价转嫁给消费者的话,那么顾客一定不会买账。

  昨日,12家企业均表示不会把价格转嫁给消费者。

  2.版权收益如何分配?

  音像协会:分配具体方案尚未制定出来

  王化鹏介绍,权利人会就分配问题制定一个具体方案,但这个方案目前还没有出来。

  北京鸟人唱片公司董事长周亚平说,他只是与中国音像协会签署了授权协议,但并没对收益分配进行具体约定,“就是确定了一个原则,按照(作品的)市场份额分配。”周亚平表示,唱片等音像制品的发行较为复杂,计算各权利人的收益是个大工程,“这是个行业的大事情,牵涉成千上万的权利人,我想分配应该是相对公正的,不会有暗箱操作”。

  3.如何统一管理收费?

  音像协会:全国统一账号联络站不经手

  为了统一管理,中国音像协会设置了全国统一汇款账户、账号,所有卡拉OK版权使用费均将汇至这一账户。

  地方联络站将对卡拉OK经营者的汇款回执备案,确认到款10日之内给经营者颁发《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

  有关负责人介绍,版权使用费不会由联络站工作人员经手,要直接汇到全国统一账户,账户可以到中国音像协会的网站上进行查询。

  首批获得著作权使用证书企业

  ●英辉煌(北京)国际娱乐俱乐部

  ●北京裕都城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北京亚冠庄园娱乐宫

  ●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

  ●北京林海缘饮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北京怀柔龙凤酒家有限公司

  ●北京温都水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星梦奇缘文化娱乐中心

  ●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豪情娱乐有限公司

  ●北京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

  ●北京紫水晶娱乐有限公司

  各方说法

  卡拉OK作品的使用者可以选择交费或不交费,交费可以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作品;如果不交费,那就要停止侵权,不得使用没有授权的歌曲。如果坚持使用,将由维权部门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音像协会有关负责人

  我创作的《血染的风采》和《黄土高坡》销售量将近千万。在日本,销售量千万的唱片收入大约为300亿日元,作者的收入为整个收入的10%,即30亿日元。而其当年拿到的这两首歌收入则仅为每首歌37元。“我们已经是被牺牲的一代”。

  ———著名音乐人苏越

  缴纳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对经营者来说,是支持国家政策,也是支持原创音乐的发展。使用别人的作品,缴纳相应的版权使用费,是完全应该的。

  ———英辉煌(北京)国际娱乐俱乐部负责人张先生

  收费时间表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2006年11月20日在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11天后,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宣布,其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这一标准,也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2006年11月29日由60余家音像单位组成的中国音像著作权保护中心,发表了权利人声明。60多家音像单位共同表示授权该保护中心,代为行使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权力。

  ●2007年2月12日昆明成为内地收取卡拉OK版权费第一个城市。之后,陕西、山东也相继启动KTV版权使用费收费。

  ●2007年4月9日索尼、百代、华谊兄弟、上海天娱等80余音像作品权利人发表共同声明,表示不强制K厅缴纳版权费,但“对于抵制交费和拒绝、拖延协商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我们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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