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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西部地区商场返券仍在套牢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0:33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吴华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春节长假已过,“五一”黄金周将临。在江西南昌、湖南长沙、陕西西安等地,各大商场面对节日,最热衷推出的仍是一浪高过一浪的返券浪潮;各地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也仍在一拨接一拨地前“陷”后继。当地消费者协会认为:这一现象说明返券促销的“硝烟”已从北京、上海等源头地带逐步转移、弥漫到其他省会城市,尤其是一些中西部城市;而造成其蔓延全国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消费监管仍存在空档和软肋。

  中西部地区仍有消费者被返券“套牢”

  在南昌中心商务区,自去年金秋以来,太平洋百货、丽华购物广场等大小商场不断推出“三折起”打折购物,除此之外,还推出了部分品牌服饰“买200送20元至80元不等”的返券促销措施。面对这一竞争态势,南昌百货大楼干脆打出了“买200元送180元”的大旗,而且,这些标着“买200元送180元”的商品都号称是在原价基础上进行返券的。

  然而,喜欢购物的消费者熊女士的亲身经历最终证明,这些看似非常优惠的高额返券,实际上不过是商场从其他大城市转手过来的促销游戏而已,中小城市的消费者不亲身体验一下,很难识破其中的“把戏”。

  她说,自己是从群发的手机短信中得知南昌百货大楼推出了“买200元送180元”返券活动的。来到商场后,售货员多次说明返券除超市和家电部外,其它专柜都能使用。于是,她在一服装专柜购买了价值1025元的衣物,并领取了五张面值180元共900元的返券。随后,熊女士打算用返券到另一层购买一双皮鞋。但付款时,售货员告诉她返券不能跨楼层使用。

  想买的东西不收券,过了规定的几天有效期,返券还要被作废。熊女士这时品味到的已不是购物打折的快乐,而是被商家“套牢”的无奈。她只好花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研究、计算购买什么商品好,但算来算去只得把本不想买的商品也搬回了家,这样一来,看似领取了900元返券,可结果也没便宜多少。

  类似被“套牢”的远不止南昌熊女士一人。在长沙的王府井、郑州的百货大楼、西安的钟楼商业区等地,这两年每逢圣诞、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中外节日,商家们都会打出“买200送188”等类似的返券促销广告。消费者一旦上钩,就只能怀揣返券没完没了地在商场逛下去了。

  且看商家与消协如何“理论”

  为抵制返券,中消协已联合各省市消协揭露其种种危害。但乐此不疲的大小商家也趁机扛出了自己所谓的“理由”,比如:返券促销是商家的商业智慧,消费者也乐在其中;返券为并不景气的商业企业带来了人气,对此有关部门应多加扶持;返券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量,刺激了内需,有利于经济增长;市场经济崇尚自由竞争,政府等部门不应过多干预等等。

  对此,各地消协一一进行了回应:商业智慧应当建立在诚信、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返券促销者通过标价方式、返券额度、返券程序、使用时限、适用范围、责任免除等精密设计,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把明确的价格模糊化,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购物圈套,成为被愚弄的对象和牺牲品。

  一些人认为,商业企业是国家的纳税大户,其实真正为国家税收做贡献的最终是消费者,返券促销虽然给商业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它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种以牺牲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的做法,最终只会阻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由于商家的精心设计,消费者往往买了许多并不需要的商品。而每一种商品在制造过程中都要消耗自然资源,排放废物。所以,商业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倡导合理消费,而不是诱使其挥霍消费。

  鉴于以上理由,各地消协一致认为,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规制和监管作用,对返券促销予以整肃。如果允许商家无休止地演绎不良促销手法,必然积重难返。与其如此,不如早下猛药,及时彻底地禁止返券行为。

  多头监管是软肋

  南昌市148法律事务所熊律师认为,返券促销中明显存在违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如购物返券非正常地增加了货币流通量,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我国“

人民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购物返券使用的代币券就属此类。细究返券活动规则,其中更存在诸多欺骗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和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

  即便如此,返券促销在一些地方仍照返不误。究其原因,还是消费者个人

维权不力和政府监管存在软肋。

  3月12日,江西省消协向社会公布了一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消费者对权利实现和经营者义务履行的看法、对消费领域突出问题的评价、对各种维权渠道的评价等。结果显示,多半消费者认为我国消费维权和监管仍存软肋。

  如:56.6%的消费者认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的诚信度很“一般”,其中列不满意前三位的分别是履行“三包”或其它责任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又如:50.9%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一般”,51.2%的消费者认为当前行政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效率“一般”,而对仲裁机构解决消费争议所发挥的作用,47.6%的消费者也只给出了“一般”的评价。

  这份调查报告指出,造成当前消费监管不力的根源仍在于对消费市场的多头管理和互相“踢皮球”现象。如违反“货币法”属人民银行管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属发改委管、欺骗消费者行为则可能分属工商、质监、公安、卫监等多部门管。看上去谁都可管、能管,其实谁都没认真去管,结果使“返券促销”一类的商业行为大肆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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