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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明星代言广告问题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 13:33 经济参考报

  凭借网络迅速走红的相声演员郭德纲,最近又“火”了。不是因为精彩的新段子,而是由其代言的“藏秘排油”广告被中央电视台作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范例”曝光。

  近年来,由于明星代言广告虚假宣传而引发的风波屡见不鲜,但名人因此受罚的案例却堪称罕有。不少人质疑,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忽悠消费者,难道真的没人管得了?

  明星代言广告问题频现

  “名人代言广告,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广告学系程士安教授分析说,“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会影响力,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打开市场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尤其是当市场上某一类产品的同质化程度比较高时,明星广告的效力会更加明显。”

  果然,明星的强大号召力让不少消费者动心,他们在花样繁多的

减肥产品中选择了藏秘排油茶。但有的人发现,所谓“三盒抹平大肚子”的神奇效果并没有如愿出现,有的人喝茶之后“反而便秘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后认定,“藏秘排油”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例如将原本的减肥、调节血脂等保健效果,夸大成神奇的“排出油腻宿便”“消除口臭”“抹平大肚子”“使皮肤光泽”等新概念。

  事实上,近年来陷入代言广告虚假宣传风波的明星,可谓接二连三。葛优代言的“亿霖造林”被认定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刘嘉玲由于在SK-Ⅱ广告中宣称“使用四周后,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巩俐的“盖中盖”口服液电视广告,则被中国青年基金会投诉,指责其利用希望工程搞噱头。

  屡遭曝光,一些消费者开始对明星代言广告产生排斥心理。“现在明星成天在电视上做广告,夸这个、夸那个,我是谁的话都不信!”60多岁的孙爱菊说,“谁知道哪句话是真,哪句话是假。”

  明星虚假代言谁来管

  明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让消费者对其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信任感,并且购买了这种产品或服务。如果出现问题,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让许多人记忆犹新。2006年,南昌消费者吕萍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灼痛,于是以“刘嘉玲和SK-Ⅱ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著名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

  最终,虚假宣传的宝洁公司被南昌工商部门处以最高罚款20万元。但身为代言人的刘嘉玲,却让监管部门颇感无奈。执法人员声称“翻遍了《广告法》所有条例,都找不出一条明星涉嫌虚假代言广告的法律罚款条令”。

  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虞正春律师向记者介绍,我国《广告法》中规定,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对于明星在虚假广告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还属于“模糊地带”。

  在“藏秘排油”虚假广告事件中,郭德纲认为自己还“算谨慎的”,不仅亲身使用了产品,让街坊朋友喝了,还查看了相关文件,消费者的质疑是由于个人体质不同导致服用效果的不同。但在诸多被曝光的虚假代言广告中,名人、明星明知故犯、忽悠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说错了不用担责任,挣钱的事为啥不干?”

  于是乎,明明没有使用过某种产品,却感同身受地夸赞其效果如何神奇;明明不了解某种产品的真实成分、原理,却能对其功效作出断言和保证,或者煞有介事地宣称产品如何热销,甚至被抢购、断货。网民“独翅难飞”感慨地说:“相信知识,要比相信明星可靠得多、理性得多。”

  给明星代言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针对明星虚假代言广告,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消费者组织及工商部门曾多次公开劝谕、叫停。

  “我国的广告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明星代言,但并非所有的广告都可以使用明星代言。”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缪钧表示,尽管属于“模糊地带”,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医疗服务、药品等广告均不得以患者或使用者的名义进行宣传。

  换句话说,在此类广告中,不管是不是明星,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证明产品疗效,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明星并非患者、使用者,根本没有使用过相关产品或者接受过相关服务,却在广告中为其功效作证明,岂不是虚假宣传?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当被问及“如果名人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您认为名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时,有78.2%的受访者回答,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许多欧美国家的明星非常在乎自己的名声,小心呵护,他们不会轻易接那些质量尚未得到公众确认的新产品的广告。“此外,这些国家还有比较完善的广告法规,来制约名人、明星的代言行为。”虞正春律师表示,欧美国家一般都把形象代言人广告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进行索赔。

  譬如,美国要求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须是相关产品、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被查出明星有欺诈行为,将会面临重罚;法国体育明星不能代言与运动精神相违背的广告,如酒类产品广告等;不少欧洲国家也规定,如果明星没有长期使用过某种产品,就为其做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意味着,除了道义责任,明星代言广告还要戴上法律责任这道‘紧箍咒’。”虞正春说。

  程士安认为,要解决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问题,治本之策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我国的《广告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多年,许多内容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修订工作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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