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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购物须赔违约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08: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高昂) 昨天,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首个《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并开始推行使用。此次出台的示范文本规定,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要赔违约金。 强制购物须赔违约金 在境外被强制购物一度被列为游客厌恶之最,以后,游客再遇到类似的事可根据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示范文本指出,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购物损失旅行社应先赔 针对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示范文本明确:“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组团社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组团社,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拼团须游客书面同意 目前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游客有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团或者拼团,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 针对这一问题,示范文本首次规定了转团拼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如果组团社擅自转团,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费,并可视情况要求组团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到20%的违约金。 游客退团须支付损失费 旅行社取消出团,要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兼顾着消费者和旅行社利益的示范文本同时明确指出:如果消费者退团构成违约,也需要向旅行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消费者要根据距出发日期的长短向组团社支付相当于旅游费用总额5%到90%的业务损失费。 黄金周出游可特别约定 示范文本中还列出了黄金周期间出境游的特别约定条款。游客与组团社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这是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者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 -马上就访 新合同有利维护双方利益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表示,有此合同之后,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境旅游,对旅游的各个环节提供的服务都有绝对的契约文本约束。如果违约,游客可以以合同为依据,向企业提出维护自己权利的要求。 如果企业不能履约,还有旅游的仲裁机构以及质检部门,甚至法院。如果旅客提出了过分的维权要求,企业也可以以合同为依据不满足游客的过分维权。过去由于没有严密的合同文本,各说各有理,很难判断。 -各方反应 旅行社 合同实施尚需时日 北京各大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会陆续将这个最新的出境游合同投入使用,但从了解、研究示范文本到最终投入使用,还需要一段时间。 中青旅出境旅游公司副总经理韩葵表示,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消费者退团构成违约需要支付业务损失费,但在一些长线游线路上,消费者支付的业务损失费并不足以弥补旅行社方面的损失。针对这一情况,韩葵表示,中青旅将结合市场产品特点,对机票和酒店等预订时间进行调整,配合示范文本的实行。 专家 有利于防止恶性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德谦表示,这一合同有利于规范旅行社之前的竞争。“旅行社之间的竞争有时会让人感觉是一种恶性竞争,例如零、负团费现象。这一现象源于某些旅行社的盈利来自有关企业提供的佣金。例如:通过票提、交通、餐饮、住宿企业的非透明化佣金、回扣。这种非透明化的回扣会侵害消费者权益。示范文本中对此的相关规定可以防止这种现象产生。” 市民 建议公布推行旅行社名单 市民王先生表示,示范文本确实有利于保护游客的权益,但由于不是强制推行,市民不知道哪些旅行社会执行新合同,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执行示范合同旅行社名单,这样游客会一目了然,也省去了很多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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