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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合同范本推出 出境强迫购物旅行社须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07:01 新京报

  出境游合同范本今起在全国推行使用,首次赋予组团社拒绝旅游者报名权利

  本报讯 (记者 相丽丽 曹阳) 昨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推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今起将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并将其作为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的依据。

  强迫购物要赔20%违约金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解释,该示范文本从多方面加强了对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其中,对旅游费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等12个模糊概念进行了明确阐述,并细化了“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

  通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组团社今后必须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

  按示范文本规定,今后组团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自费项目的,应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有权拒绝报名者

  新出台的示范文本还首次赋予组团社对旅游者报名接纳与否的权利。今后,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旅行社有权不接受报名,也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以保证团队活动的进行。

  另外,旅游者退团和旅行社取消出团的赔付比例在新规定中有较大差距:组团社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须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而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退团的,则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付。

  为倡导旅游者理性

维权,示范文本还规定旅游者须履行“减损义务”。行程中如发生纠纷,旅游者不得出现过激的抵制行为,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须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今后,旅游者如因服务质量问题不满而采取在境外拒绝登机等方式,要为扩大的损失部分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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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旅行社表示尽快投入使用

  本报讯 (记者 相丽丽) 对于新公布的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京城部分旅行社表示将尽快投入使用。

  中旅负责出境游的经理杨阳认为,这次国家旅游局出台的示范文本具有特殊意义。以前,游客采用的都是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合同两方使用一方制定的合同,必然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另外,示范文本在保证游客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旅行社的权益。此前,游客退团,旅行社最高收取的违约金在80%左右,新规定则提高到了90%.并且,倡导游客理性维权,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妥当、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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