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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荣宝斋为商标权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0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提起荣宝斋,人们自然会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厂大街,出售名人字画、文房四宝的荣宝斋店,这家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却因远在武汉的另一家荣宝斋要注册荣宝斋商标而作为第三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坐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上,和将商评委和北京荣宝斋一起诉至法庭的武汉荣宝斋对簿公堂。

  3月9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荣宝斋不服商标行政裁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武汉荣宝斋诉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了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商标。武汉荣宝斋认为,商评委的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模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不当;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商标分类注册的分类保护原则,武汉荣宝斋认为其注册荣宝斋(繁体)商标并无不当,同时,武汉荣宝斋还认为,即使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类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标准,也不能证明其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时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不能撤销武汉荣宝斋善意、在先注册的争议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商标及图案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模仿了第三人的商标; 北京荣宝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类宣纸、明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繁体荣宝斋商标,该商标虽然期满没有续展,但在商标有效期间,北京荣宝斋于2001年4月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了三个引证商标。据此,可以认定北京荣宝斋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繁体荣宝斋商标专用权可视为延续的;根据北京荣宝斋提供的证据证明,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前,北京荣宝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法庭审理中,北京荣宝斋代理人带来了其木版水印被评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等证据,武汉荣宝斋代理人坚持认为老字号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联系,而北京荣宝斋代理人则强调,老字号不可能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中国质量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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