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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3•15维权案例 凸显消法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9:54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于虹 夏子航

  3月14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首次发布了6件“3·15维权案例”。10年来的6个经典案件,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成果。据悉,从2007年开始,该研究会每年都将发布一系列的维权案例。

  “徐悲鸿”假画案——第一次加倍赔偿

  原告于1996年4月24日、5月10日,先后两次从被告购得落款为“卅三年暮春悲鸿写”及“悲鸿”的国画两幅,价款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

  原告怀疑,这两幅国画非徐悲鸿真迹,故起诉法院要求查明两画的真伪,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800元,负担律师费、交通费和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两幅国画是临摹仿制品,店内展示时已标明系仿制品。在出售时,亦向原告说明了实情。而且,被告也同意原告按原价退货的要求,但不同意其他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可被告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出售商品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加倍赔偿原告2900元,并负担律师费等费用。

  该案是我国人民法院首次依照《消法》,判决经营者因商业欺诈行为而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案件;也是首次在买卖纠纷案件中,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的请求。

  卡式炉爆炸案——第一次赔偿精神损失

  1995年3月8日晚,一少女在餐厅用餐,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她面部、双手烧伤。经医院诊断,她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劳动能力丧失率为30%,今后面部及手部治疗费约为5万元—6万元。即使进行手术治疗,遗留部分疤痕仍难以消除。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爆炸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有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气罐与炉具连接部漏气所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女孩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了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甚至可能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精神受到损害显而易见,因此法院判决,餐厅进行物质损失赔偿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卡式炉爆炸精神损害赔偿案在法学界,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人身伤害能否予以抚慰金赔偿这一重要的民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肯定回答。

  买房欺诈案——第一次认定房屋是商品

  2001年3月15日,李玉萍与华侨建安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华侨建安公司将一套住房出售给李玉萍,面积93.97平方米,价值为65780元。李玉萍一次交清房款,以华侨建安公司财务手续为准,华侨建安公司配合李玉萍办理房产证。

  签订协议之前的3月13日,李玉萍向华侨建安公司交纳房款54800元,华侨建安公司为李玉萍出具了收到房款65780元的财务手续,李玉萍为华侨建安公司出具了欠房款10980元的欠条。李玉萍也于协议签订当天,入住该房并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可是,在办理产权转移证书时,李玉萍得知该房已设定抵押,遂于2001年11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华侨建安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并由华侨建安公司双倍赔偿其购房款项。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出售的该套房屋,因建造时未经城市规划部门规划,已申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2000年9月8日,华侨建安公司已与鹤壁市长风城市信用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将该房所在的整体建筑抵押贷款,期限为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

  因此,法院一审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华侨建安公司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该房屋已被市建委责令拆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和该房屋正处于抵押期间及房屋尚未验收等情况。因此,李玉萍要求华侨建安公司按房款的一倍赔偿其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华侨建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应适用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应适用《消法》。而且,自己在出售房屋时不存在欺诈行为,李玉萍购买的房屋并未抵押。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人类生活必需的场所,其与居住人生活休戚相关,也是为满足购房者生活的必需商品。因商品房本身存在的质量隐患或权力瑕疵,必然影响甚至破坏公民个人的生活秩序。所以,购房者与售房者间发生的纠纷应属《消法》调整的范围。华侨建安公司隐瞒以上事实的行为,导致李玉萍所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处于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状态。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对李玉萍构成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毋庸讳言,华侨建安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而且,法院对《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律条文中的“商品”一词作出更为符合社会效果的延伸解释,第一次将房屋纳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之列。从而,将本案纠纷置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消法》的调整范围,作出了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裁判。

  汽车销售欺诈案——第一次认定汽车也属商品

  2002年8月15日,朱敏向四川一汽车销售公司下属分公司订购了一台雅阁轿车,共计28.5万元。朱敏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分公司于20日交车。

  18日,销售公司将雅阁车驶至分公司时,与一车相撞。事后,保险公司确认,雅阁车需修复损失补漆等。分公司遂告知朱敏,雅阁车因装饰需要延迟交车,朱敏表示同意。23日,分公司将修复好的雅阁车交予朱敏。2004年3月,朱敏获悉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分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相应损失。

  达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分公司赔偿朱敏购车款28.5万元,而现有雅阁车仍由朱敏使用。达州分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达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分公司依然不服终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要求。结果,该院驳回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终审判决。

  现行《消法》制定于1993年,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质文化生活较贫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过去被人们视为高档的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已变成普通产品。原来被人们视为奢侈的商品如汽车、房屋等,亦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而商家经营促销手段的多样变化,也使《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及消费品的概念,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也跟不上时代步伐。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该条文中对消费品的定义包含,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前提;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尽管立法者并未对商品的价格作出明确规定,但无论商品价格高低、贵贱或是否为奢侈品,均应视为消费品。如果认为高价商品属于奢侈消费品,而不适用《消法》中的双倍赔偿,就是放纵商家,也不利于保护高消费群体。四川的三级法院重新诠释消费品及消费者的定义,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状告全国牙防组案——第一次用《消法》判决非法机构认证案

  2005年9月6日,李刚在超市购买了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一瓶,支付人民币8.9元。该口香糖外包装上写有“全国牙防组认证”的文字和图案标识。后李刚查找网络和报刊资料,发现全国牙防组不属于国家法定的认证机关。于是,他以乐天公司在产品宣传中使用全国牙防组这一不具备认证资质机构作出的认证标识及认证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由于全国牙防组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李刚又申请追加了全国牙防组的主管机关

卫生部为该案共同被告。后来法院发现,李刚与卫生部间并无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第二次裁定驳回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

  不过,针对案件涉及的实体问题,法院认定,全国牙防组不属于国家法定认证机关,乐天公司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基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信赖,陷入误解并做出购买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这样,乐天公司构成了虚假宣传。而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未能尽到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对李刚被欺诈的后果存有主观过错。因此,判决乐天公司、超市连带赔偿李刚经济损失人民币8.9元。

  此外,法院还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司法建议发出后,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改进了工作。两部门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并开始推动建立我国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制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已看不到打着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产品。

  电信卡退还余额案——第一次由协会点评引发

  2003年7月下旬,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电信卡余额不退问题发布点评意见。意见指出,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经营者不能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值卡过期后,经营者将卡中的余额全部侵吞于法无据。

  10月,消费者林强起诉

福建省电信公司南平分公司,要求转存或者退还电话卡余额220元。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福建省电信公司南平分公司退还林强话费220元。

  消费者的呼声引起了有关行政部门的深切关注。12月17日,

信息产业部召开研讨会,六大运营商、十个省市的电信管理局和中消协参加会议。中消协在会上就电信卡有效期设定、余额处理、退卡事宜等提出明确意见。

  2004年1月17日,行政法专家、四大运营商和中消协组织的有关专家,围绕电信卡的性质、特点、条款、打折销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2005年初,中消协又三次与信息产业部领导及有关司局进行了座谈,就电信卡余额不退及电信市场管理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3月,六大运营商承诺以转存等方式,较为合理地处理电信卡余额问题。其后,各大电信运营商分别对电信卡过期余额处理问题,推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认同卡内余额归消费者所有,卡内余额允许延期和转存。

  历经两年,电信卡余额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点评“电信卡余额不退”拉开了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点评工作的帷幕,推动了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带动了其他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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