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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调查:我国消费者索赔权实现较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1:24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3月14日电(记者 张泽远 卫韦华) 在最近结束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中,记者了解到,“索赔权”是我国消费者正当权益中维护较差的一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权利做出9项规定,分别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今年初举行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中,参与调查的消费者认为,维护较好的前三项权利依次为“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作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8%、19.3%和11.8%。

  但同时,消费者认为维护较差的前三位权利依次是“索赔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8.5%、25.5%和10%。在维护较差权益的调查中,消费者认为“索赔权”和“知情权”保护不好的比例远高于其他选项。

  与此相关的一组数据是,44.1%的消费者表示自己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另外在“严重损害您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表现”一项调查中,42.3%的消费者反映的表现是“导致较大经济损失”;47.8%的消费者曾经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但遗憾的是,只有37%的消费者在调查中反映合理的要求得到了满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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