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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卡过期不退余额 消费者起诉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1:07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商场积分卡超过了使用期限,商家拒退余额。消费者王先生诉诸法院,要求退还卡内900元余额及利息。天河区法院昨日受理此案。

  积分卡合法性受消费者质疑

  2006年12月,王先生拿着的三张购物积分卡到相关商场购物,却被告之该卡已超过使用期限,不能使用,并拒绝退还卡内余额。

  王先生认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下简称《紧急通知》),明令禁止发行购物券(卡)。该商场发行代币积分卡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且单方面制定规则,限定购物卡使用期限,是一种不合法、不合理且不公平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家返还购物卡上余额900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此案商家要过两关

  天河区法院昨日受理了这宗起诉。据了解,储值卡在国际上广泛流通,但其合法性在中国却备受质疑。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紧急规定》作出的上述规定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储值卡是银行卡的一种,“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因此,目前公众使用较多的“储值卡”与现行的规章存在严重冲突。

  有业内人士分析,购物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少数金融单位为争取客户,违规参与制作发售代币购物券(卡);一些商业单位为招揽生意,利用代币购物券(卡)搞不正当商业竞争;还有些单位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作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拉关系或变相发放福利的手段。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刘继承律师认为,本案商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发行代币购物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可能导致无效;二是使用期限是商家单方制定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关于期限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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