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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布2006十大消费维权案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9:30 燕赵都市报
本报邯郸电 (记者 邢云) 3月13日,记者从邯郸市工商部门了解到,2006年,该市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44693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33万元,立案3156件,案值800万元,其中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投诉位居投诉总量的前两位。其典型案例如下: 一:走穴医生美容案 案情:消费者郭女士2006年4月22日在邯郸市总工会天云宾馆,花费7000元接受了上海走穴医生于彬美容去皱注射服务,术后出现头部阵痛等不良反应,且对注射何种物质不知情,5月初郭女士赶往上海交涉无果,后向邯郸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进行了申诉。 处理:丛台工商分局对其无照经营美容服务违法事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处罚,由违法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 二:北方服饰商业贿赂案 案情:2006年9月19日,丛台分局丛东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宁波雅戈尔北方服饰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销售其公司商品时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该公司多次在销售其公司商品时账外暗中向多家单位行贿服装,货值7330元,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销售不合格啤酒案 案情:2006年3月24日武安市杏花村汾酒专卖店负责人举报,其经邱县赵继顺购进的山东青岛青豪酒业公司生产的“莲泉青岛爽”啤酒为不合格商品。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赵继顺于2006年3月3日与武安市汾酒专卖店负责人牛向亮签订啤酒销售协议,向武安销售山东青岛青豪酒业公司的“莲泉青岛爽”啤酒,销售该啤酒数量共计4061箱(每箱12瓶),价值63510元。 处理:该啤酒经邯郸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因赵继顺销售不合格啤酒的金额巨大,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礼花弹爆炸致人死亡案 案情:2006年2月12日,涉县拱沟岭村村民邢玉新在点燃礼花时刚点着引线,还没来得及转身躲避,礼花弹就引爆了,邢玉新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处理:通过武安市12315工作人员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最后终于在8月16日,由厂方和销售鞭炮公司一次性给付当事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币53000元。 五:推销冒牌玉米种子案 案情:2006年2月24日,成安县12315分局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邯郸县科贸城洪信种子门市购进一批假冒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博士”牌国审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共2000斤,其中500公斤已销售到成安县九珍种子门市。接到举报后,成安县工商局经检队执法人员立即暂扣此批种子并与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联系,对该批玉米种进行鉴定,确定:此种子系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为冒牌种子。 处理:成安县工商局对邯郸县科贸城洪信种子门市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货款4500元并罚款30000元(成安县九珍种子门市销售此批冒牌种子另案处理)。 六:违法房产广告案 案情: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6年12月5日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世贸广场投资增值多重保障”、“预定金额2万元年增值率9%”等承诺升值及投资回报的广告语;在美食林商场等处散发的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五年返租10%年租金回报”的承诺升值和投资回报的广告语。 处理:经查证属实,市场监管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 七:化肥不合格案 案情:2006年年初,永年孙某等7名果农,在某化肥经销处购买了120包由聊城市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型复合肥,于2006年清明节前后分几次施于葡萄园,使用后出现严重的掉粒现象。县农业局对所施化肥抽样化验结论为不合格。12315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诉后,于当年8月8日委托邯郸市农业局到现场进行了果树经济损失的评估,为人民币64046.16元。 处理:经调解,孙文军等7名果农与经销商于2006年12月21日达成协议,该化肥经销处一次性赔偿孙文军等7人人民币总计3.5万元。 八:劣质板材索赔案 案情:2006年9月21日,杨某申诉称他于2006年4月10日,在某木业有限公司购买价值5000元的板材,进行房屋装修,装修好后不到两个月,家具、门都出现霉变,渗水现象。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处理:经查:消费者杨某在此木业有限公司共购装饰材料价值5000元,购木工板28张,价值1470元,经检测该批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后经主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由此木业有限公司退还消费者陈某购木工板货款1470元,2、赔偿装修费530元。 九:英语教材误导消费者案 案情:2006年3月至9月间,上海市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市内一宾馆召开宣传会,高报英语教材及培训班的价格共需7000多元,并用“凡即时在现场得到专家、教授签名的客户,价格降至5500元”的欺骗手法骗取消费者信赖。当许多消费者(家长)现场报名并交定金后,公司即派专人以送教材上门为名,实际上是监督消费者在教材送到后即付齐款项。待消费者要求开发票时,却推诿搪塞,最后开具的只是发票的复印件,且发票商品项目栏填写的只是“文教用品”、“教材款”等。其后往往将“培训班”推迟或根本没有开班,并说5500元只是英语教材的费用,如需上培训班的,还必须另外缴每月200元/人的“培训费”。 处理:后经多次调解协商,大部分的申诉人都能退回教材给该公司,并取回购买款。 十:辣酱更改生产日期案 案情:2006年7月25日,丛台工商局12315分局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对“老干爹”瓶装辣酱系列外包装上的保质日期进行更改,延长保质期限,虚假标注,事实确凿。 处理:丛台工商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销毁其过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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