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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出台 促销费要明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 05: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进场费、摊位费、堆头费……这些名词随着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矛盾的加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昨日,成都市工商局发布《成都市商品购销合同》、《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规范零供双方的公平交易行为。据悉,这一示范合同文本将在零供双方中推荐使用。

  明确定义“促销服务费”

  示范文本明确了“促销服务费”的定义,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除去商品交易的价款外,零售商惟一允许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就是“促销服务费”。

  示范文本还专门对商品促销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指出,零售商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但是供应商也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情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参加促销,并以此为理由收取费用。

  示范文本对“促销服务费”进行了界定,在合同中必须说明,零售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项目是什么,期限多长,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标准是什么,数额多大,用途方式是什么,以此判断零售商是否假借促销费之名,在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收取额外的费用。

  记者注意到,先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详细列举了零售商不允许收取的近20种费用,如加盟费、店庆费等,但在示范文本中,这些项目都被删去了。对此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难以列举出所有的费用名目,零售商往往会在所列举的费用外重新想个名字来收费。为了不让零售商钻空子,示范文本中就统一规定除“促销服务费”外的费用一律禁收。

  示范文本推荐使用

  虽然示范文本兼顾了零供双方的利益,但大多数供应商并不看好该文本。

  在前一阶段公开征集意见时,参加讨论会的供应商代表一致认为,由于示范文本是推荐使用,并不能强制要求零售商采用,而零售商占据着市场销售渠道,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如果零售商坚持不用这份示范合同文本,供应商也没有办法。

  对此,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文本虽然只是推荐使用,但是它的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示范意义上。即使零售商坚持不用,供应商在遭遇“

霸王条款”时,也可以此为依据,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零供合同拟实行备案制度

  据悉,目前市政府正在着手落实零供双方交易合同的备案制度。如果这一制度能够顺利推行,那么今后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就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如果工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合同当中有明显的“霸王条款”,则可以将该条款视为无效条款,并有权要求零供双方重新拟定。

  那如果零售商到时候备案一份合同,私下又和供应商签另一份合同怎么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备案后的合同才能视为合法合同,那么另一份合同自然也就成为了双方的违法证据,一旦查实就会被视为商业贿赂,将被处以1~20万元罚款。

    本报记者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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