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作商标申请被驳 工商总局称有违道德风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7:26 京华时报

  “郑筱萸”鼠药商标申请被驳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本报3月1日曾报道有单位提出申请欲将 “郑筱萸”注册为鼠药商标一事。昨天,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外表示,经过研究依法决定,“郑筱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说,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近期,工商总局商标局对以“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将“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制止。对已提出注册申请的“郑筱萸”商标,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昨晚,记者致电商标申请人沈阳飞龙公司负责人姜伟。他说自己还不知道这个消息,但对记者转述的工商总局提出的驳回理由不服,“我将向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仍不能通过,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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