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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模式将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10:26 东方今报

  ●从2007年3月15日8时起转换

  ●从原来的“车型+最大轴超限”计重收费模式改为“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交通厅获悉:从2007年3月15日8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模式将转换。已实行3年的“收费车型+最大轴超限”计重收费模式将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河南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不分车型”、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的全新模式。

  新模式较现行模式更科学、合理,且更人性化、易操作和换算。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可以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能够真正体现出国家提出的“多用路者多交费、少用路者少交费”的原则。

  计重收费模式转换以后,正常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与现行标准基本持平或有所下调,而对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加大了加收通行费的力度。

  新计重收费模式的基本费率标准为0.09元/吨公里(包括高速公路和封闭式公路),各条高速公路的具体基本费率由省发改委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各路段的实际投资和收费情况确定。

  据悉,我省干线公路的计重收费待条件具备后另行确定,最迟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今报打探】

  给司机朋友算笔账

  一辆二轴自重7吨的三型货车,去时拉了8吨货,回来空车,每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100公里。按照新模式去时重车需要交纳:(7+8)×0.09×100=135元,回来空车需要交纳:7×0.09×100=65元(不足5元按5元收费),来回应该是135+65=200元。而过去来回需要交纳:1.3×100+1.3×100=260元,相比之下来回一趟少交60元。

  两部监督电话帮您

维权

  新模式转换、实施过程中,省交通厅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和广大司机朋友积极监督。投诉咨询电话:0371-67935518(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行费管理处)、0371-68736447(省高发公司)。

  【权威解读】

  省交通厅权威解读新的计重收费政策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全国第一、干线公路四通八达。2005年10月,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在我省启动了一场针对“货车计重收费”模式的改革调研。如今,这场改革调研的成果已报省政府批准。2007年2 月13 日,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已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征〔2007〕13号)。

  这次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模式的转换将牵涉到广大货车车主的利益。那么,为什么要进行这次改革?广大合法货车运输企业和车主是否能从中受益?新计重收费模式的标准是什么?与现行模式相比,它能否更好地治理超限超载?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就广大车主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为何要转换现行计重收费模式?

  我省现行的计重收费模式是按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执行的,计重收费采用的是“收费车型+最大轴超载”模式,具体规定是:对超载30%(含30%)以内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分车型收费;对超载30%~50%(含5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50%加收;对超载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1倍加收;对超载1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3倍加收。自2003年8月实施以来,超载超限率下降了66%,对有效遏制货运车辆恶意超载、保护路产路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此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超限车辆按车型、车公里收费的总额加收通行费,不按超限部分计收通行费,车主认为不公平。特别是超限率在30%、50%、100%临界点的车辆,反复要求过磅复称。

  二是按最大轴超限率划分加收通行费倍数档次,存在"突变点",使超限率在分界点相差1%时通行费就成倍变化。另外,"最大轴超载"判别标准的含义不易理解。

  三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以“大吨小标”、涂改行车证等手段达到偷逃、少交通行费的行为。

  四是按标定的载重量划分车型,造成同一车型空车、重车收取的通行费相同,不能体现“重车多交费,空车少交费”的原则。

  五是货车车型繁杂,按照车型进行计重收费的模式,车辆升档、降档问题延缓了车辆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合法货车运输企业和车主能否从中受益?

  新的计重收费模式的一个特点是,合法装载车辆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或呈下降趋势,但明显加大了对超限超载车辆加收通行费的力度。除此之外,转换后的计重收费模式与现行计重收费模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实际测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体现了“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合理加收”的用路原则。

  二是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基本上低于现行通行费标准。

  三是空车、轻车的总体收费水平明显下降。

  四是多轴大型正常装载车辆的收费标准基本持平,可以起到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的作用。

  五是车辆运输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车辆去程按额定载重量装载、返程空载时通行费标准比现有收费标准有所下降。

  六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大吨小标”车辆逃漏通行费的问题。

  新的计重收费标准是什么?

  这次计重收费的对象是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从2007年3月15 日8时起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

  新的计重收费标准将改变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模式,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费。

  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公路以0.09元/吨公里为基准费率,各条高速公路的具体费率由省发改委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各路段的实际投资和收费情况分别确定。

  正常装载情况下的收费标准: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至49吨的车辆,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用5元、10元等整数计收。不足5元或超过5元的部分,在0至2.5元之间的,按0元计收;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间的按5元计收。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

  1.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另外,我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对客运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载货类汽车均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

  如果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无法运行时,经省交通厅批准,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公路承载能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在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毫米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模式转换能否促进对超限超载的治理?

  计重收费模式转换是对现行计重收费政策的补充完善,使收费政策更加公平合理,更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治超中的作用。计重方式车公里改为吨公里后,由于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同一货车按50%实载率计往返通行费,通行费有所降低,总体收费水平保持不变,但超限车辆加收通行费的力度明显加大,真正让超限车“不敢超”。

  同时,新计重收费模式不再按车型收费,车辆“大吨小标”没了用武之地,将从根本上解决“大吨小标”这一顽症,促进治超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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