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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消协:开瓶费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7:16 北京晨报

  昨天,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市消协联合发布声明:部分餐饮企业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所谓规定的缘由是因为酒水销售存在暴利。

  四直辖市消协联合发布声明

  昨天,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市消协联合发布声明:部分餐饮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一些行业协会以“行规”的形式推波助澜,这种所谓规定的缘由是因为酒水销售存在暴利。四直辖市联合发布的公告称,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有选择权利

  四市消协认为,“禁止自带酒水”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其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四市消协认为,商家规定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餐饮企业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其所提供酒水的暴利,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高价酒水,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餐饮企业的高价酒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交易。

  商家行为违背诚信

  四市消协还认为,商家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有关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做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家规定,四市消协认为应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做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促使企业形成行业性垄断,涉嫌价格联盟,使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首席记者 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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