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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不能变身新原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4:11 第一财经日报

  惠正一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令禁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料再加工。若发现有企业违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上海质监局有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定期主动将有关信息报给质检部门,同时上海质检部门也将配合《通知》加大力度,严格执行。

  本次对回收食品的界定有四个层次,分别是: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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