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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液态奶出厂须验生日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0:5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 韩乐悟 几天后,近年时而爆出的“早产奶”问题会有改观。国家质检总局12月26日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中 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公告同时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一经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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