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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又起风波 温州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1:5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陈东升

  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这项声明中称:从2007年1月1日起,23家酒店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

  11月18日,鹿城区餐饮业协会根据会员企业要求,召集市区的14家纯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就“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等问题达成这一协议:这14家纯餐饮企业旗下的23家酒店,联合向消费者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声明。

  23家酒店为何要出此声明呢?

  温州云天楼大酒店总经理陈克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这个举措,他们筹划了3年多,一直没有付诸实施。但现在,工人工资在上涨、酒店隔三四年就要重新装潢,如果消费者将很多东西都自带了,企业没办法发展了。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敏建也表示,虽然看起来酒店天天顾客盈门,但利润却少得可怜。因此,联合推行“谢绝自带酒水”也是行业自我维护权益的具体做法。

  23家联盟酒店的一位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决定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说,一般来讲,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这对酒店来说是不小的利润。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让众多温州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于是多家企业要求协会出面,通过行业自律谢绝自带酒水,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酒店的这一声明遭到各界人士的质疑。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章华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法。他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他强调,“谢绝自带酒水”不能算是一个格式条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个提示,顾客大可置之不理。

  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认为,经营者有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如果几家或多家酒店各自谢绝自带酒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占市区餐饮市场主要份额的23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谢绝自带酒水”,那是不可取的,也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将“谢绝自带酒水”上升到相应的行业行规的地步,这种做法是明显违规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被无形剥夺了;协会的声明还有意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使得处于自由竞争的餐饮业披上了“强制交易”的不和谐外衣。为此,市消费委建议鹿城区餐饮协会尽快去掉联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

  温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夏战认为,酒店联合起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价格串通”。他说,依照《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比如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该局将密切关注该协会所谓的联合行动,如果23家酒店在酒水作价上有上述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就会进行必要的干预。

  本报温州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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