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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百元开瓶费 酒楼首次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18:27 法制晚报
法院认定 酒楼此举属于不当得利 应返还消费者 本报讯 酒楼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加收开瓶服务费,首度被法院认定为是不当得利。 记者今日获悉,王先生要求讨回湘水之珠酒楼所收的100元服务费获得了海淀法院的支持。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等4人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后酒楼向王先生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王先生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而湘水之珠酒楼以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及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内容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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