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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上海开征卡拉OK版权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07:01 新京报

  按包间数向经营者征收使用费,费用每年递增30%

  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就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召开了“尽快健全收费机制”的新闻发布会,并正式向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下发缴费通知,开始收取2006年度音乐著作权(即卡拉OK词曲部分)使用费。

  协会副秘书长朱南介绍,此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2001年该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收费的范围包括全市卡拉OK、交谊舞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迪斯科舞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

  朱南说,收费标准是在《协议》签订时约定的,从当年起使用费每年递增30%。

  在缴费通知中,记者看到,今年的标准是,一般卡拉OK厅、音乐餐厅按每个场所1782元/一年收;卡拉OK包房按包房个数计费,其中包房数在20间以下的年缴费4456元;20-50间缴8019元;50-80间的缴13367元;80间以上的缴22278元。

  据该协会介绍,截至昨天下午,上海市的钱柜、好乐迪、金壁辉煌、麒麟等26家经营单位已缴纳了39万余元的使用费。

  昨天的缴费通知仍沿用了原来按面积或包房规模计算的方法。对此,协会表示,这是因为目前KTV企业使用的点歌系统无法完成歌曲使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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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公司无权代理境外唱片公司著作权”

  本报讯 11月29日,一些公司发布《音像作品权利人共同申明》,表示有几家国内公司有分别代理十几家境外唱片公司和机构的权利。

  对此,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认为,在目前卡拉OK使用的歌库中有相当部分来自境外唱片公司。这些唱片公司在国内要主张他们的权利,必须通过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因此,国内经营公司无权为境外唱片公司代理行使著作权。

  境外唱片公司应按上诉规定与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进行集体管理活动。

  《东方早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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