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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再治违法医疗广告顽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03:1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沈莉 27日北京报道

  无“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广告 严重违法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京强调,从明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今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过修订后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1993年出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子已“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依据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主要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三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经济处罚的同时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周军透露,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从今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未经审定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发布禁止性规定说,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刊登无痛人工流产和治疗艾滋病、癌症、癫痫、乙型肝炎、梅毒、淋病、软下疳、尖锐湿疣、白癫风、红斑狼疮、牛皮癣等疾病内容的医疗广告。

  前三季度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

  记者沈莉27日北京报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今日在京通报说,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11000余件。而今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

  李亚莉介绍说,近年来,医疗广告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医疗广告年度经营额达76亿元,在商品类别广告经营额中居第六位(前五位为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化妆品、家用电器广告)。但是,医疗广告的虚假违法宣传问题也日益突出,2006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居违法广告类别第二位。违法医疗广告已成为广告市场一大顽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李亚莉表示,今后将强化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新《办法》,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检查和监测力度,要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二是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三是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建立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28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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