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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增加开发商兑现价格承诺责任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 10:47 金羊网-新快报

  不得私涨物管费

  新快报讯 (记者 陈志龙 实习生 张薇) 修订后的新《规则》增加了开发商兑现价格承诺的责任条款,明确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售房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提高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昨天,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批评了某花园小区私涨物管费。

  据了解,该花园小区E栋高层在销售时,售楼人员说物管费是每月1.2元/平方米,数百业主去收楼时,物业管理公司却要求业主签一份《缴费协议书》,同意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经过众多业主同物管公司交涉,物管公司又在《缴费协议书》后加上补充条款:一年内仍按照1.2元/平方米收取,但一年过后,就要按照1.5元/平方米来收费。

  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不管该花园小区1.5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是否突破物价部门的规定,

开发商在售楼时对业主承诺的物管费标准,就必须兑现,物价部门接到投诉后,将对此事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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