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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谋杀”无辜胎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12:57 中国消费网

  今年5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离婚案现在已经多见了,而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离婚案,说起来叫人有点感慨,夫妇双方同意分道扬镳,但却是以女方打掉腹中胎儿为代价。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的8月10日,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的11月25日,两人登记结婚。相恋时两个人如胶似漆,结婚后因为性格等方面的原因,两个人的小摩擦不断。今年3月份,陈某怀孕了,对于他们夫妇双方而言本是一件喜事,可是丈夫李某却没有对妻子悉心照顾。尽管如此,陈某并未对李某有何怨言。

  两人的裂痕出现在李某和一些年轻的女子有暧昧的关系上。李某的单位有很多女子,而李某却不能妥善处理好和她们的关系,经常有暧昧的来往,打给李某的电话和短信不断,有时李某还外出到深夜未归。面对妻子的询问,李某总是不做出任何的解释,为此,两人的矛盾越来越深。3月15日,在亲友们的协调下,李某向妻子出具了保证书,承诺以后下班准时回家,并妥善处理好男女关系,如果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赔偿妻子陈某人民币50000元。可是,李某并没有因此遵守诺言,妻子陈某不能忍受丈夫的花心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了

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陈某和李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同时还对胎儿的处置、营养费的给付以及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

  海安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这起离婚案特殊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原告陈某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怀孕;二是离婚时,原被告双方对胎儿的处理方式值得思考。虽然陈某提起诉讼时已经怀孕,但是她对于丈夫的花心行为忍无可忍,希望早日结束自己的婚姻,如果不受理她的离婚诉讼,只会给她带来更大的痛苦,因此受理这个案件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这位法官认为,然而,当事双方如何对胎儿进行处理,却值得思考。在我国的法律中,胎儿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无法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方式进行任何道德上的评价和价值上的判断,然而胎儿毕竟是男女双方爱情和婚姻的结晶。他呼吁,男女双方面对爱情要细心呵护,面对婚姻要谨慎考虑,面对家庭要多尽责任。 (编辑:王海蕴)

文章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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