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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行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08:02 中国消费网

  同时符合四类条件可申报

  本报讯 记者 胡立滢 昨日,湖南省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进行解释。据了解,从2006年起,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扶助金每人每年600元。

  省计生委强调,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其次,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第三,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具体为:1.独生子女死亡,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2.独生子女伤残,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盲、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第四,女方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50周岁。

  据介绍,对于既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条件,又符合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的群众来说,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享受。省计生委表示,扶助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后,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应退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范围,按程序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能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则继续享受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底,湖南省将有6000多名符合扶助政策的群众,成为此项制度首批受益者。预计今年全省用于此项制度的扶助资金约需370万元。 (编辑:谭捷)

文章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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