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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收益将纳入维修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2:25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赖大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经营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是造成当前物业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未进入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应从物业服务成本中抵扣。

  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解决物业纠纷的关键性规定。

  近几年来,物业管理纠纷增长极快,以北京为例,物业纠纷从2002年的194件升至2005年的2713件,而在朝阳法院审结的2140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

物业费的为2021件,占到此类案件的九成以上。而业主不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就是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私自将公共设施的收益据为己有。

  据了解,服务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主要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设置的

网球场、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活动室、幼儿园等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此外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将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也纳入了物业服务收费中,而目前实行的2004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电梯及增压水泵维护费主要是指维护电梯及增压水泵正常运行而发生的电费等日常运行、维修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以及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组成

  □ 管理人员费用

  □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绿化养护费用

  □ 清洁卫生费用

  □ 秩序维护费用

  □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办公费用

  □ 固定资产折旧费

  □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赖大臣/文 李烝/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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