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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医院走私药调查:医院“自己调查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1:00 中国消费网

   珠江医院使用走私药事件的调查思考

  所谓的“联合调查组”,是由南方医科大学和珠江医院组成的。而南方医科大学又是珠江医院的上级单位。死者家属认为,这种调查可以说是“老子调查儿子”或“自己调查自己”,很难作出公正的结论和处理。

  在对珠江医院事件为时一年的跟踪采访中,记者发现,对医患纠纷的处理,“谁来仲裁”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难以还原事件真相,而且直接关系到纠纷能否有效化解。

  医院“自己调查自己”

  从去年10月至今,针对珠江医院走私药事件,本报刊发的多篇报道引起了社会以及

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同时更多相同遭遇的受害者也不断浮出水面。但是,记者目前仍然不断接到几位已故患儿母亲的电话,在她们的语气中,失望、困惑的成分与日俱增,甚至对记者“要相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劝说,她们也越来越强烈地提出了质疑。

  去年11月份,走私药事件的当事医生、儿科副主任朱为国,已经受到了据称是广东省对违规医生“最严厉”的处罚,主要是免职、罚款和退还“红包”。在调查组公布的调查结果中,有关“红包”的情节被着重强调,因此被当地媒体称之为“红包医生事件”。

  但是,这个结果却被死者家属认为“避重就轻”。在他们看来,收受“红包”只是很小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勾结走私药贩,介绍甚至胁迫患儿家属购买没有任何质量保证的走私药,导致患儿死亡,并涉嫌从中牟取不法利益。而这些问题则被刻意回避。

  死者家属认为,朱为国目前所受到的处罚,只是基于“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而所谓的“联合调查组”,则由南方医科大学和珠江医院组成。而南方医科大学又是珠江医院的上级单位。所以这种调查,只是“老子调查儿子”或者说是“自己调查自己”,很难作出公正的结论和处理。那么,患者家属的这种疑问,有没有道理呢?

   患儿家属的疑问

  两位患儿母亲的四项投诉,“联合调查组”落实了两项:多收骨髓费用和收受“红包”。珠江医院对朱为国的处理,也主要依据于此。而对于另外两项,“联合调查组”认为一项与事实不符,一项尚未查实。

  与事实不符的是:“因用药不当导致移植手术失败而造成患者死亡”。据称,“联合调查组”组织了四名专家,经讨论一致认为:患者病例适合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时机把握是恰当的;治疗及处置原则是正确的。

  患者家属认为,朱为国在治疗过程中将质量无保证的假药用于原告,不排除已严重影响了原告身体和导致手术的失败。而纵观该项调查的相关内容,并没有一处涉及用药问题,为何就能得出“因用药不当导致移植手术失败而造成患者死亡”的投诉“与事实不符”呢?

  尚未查实的是:“勾结不法药商贩卖假药牟取暴利”。据称,调查组“经与朱为国谈话了解”,“他否认收受了药商王华的药品回扣”。并且由于药贩王华尚未找到,利益链中缺乏关键一环,因此牟利问题尚难以认定,药品的真伪仍需查实。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走私药品一律以假药论处。早在本报记者调查之初,朱为国就已经承认走私药品,却在调查组的公文中被描述为“进口药品”,因此朱为国的问题成了“介绍外购药品,违反了学校和医院规定”。因此,患者家属认为,调查组的刻意袒护,使朱为国从违法变通为违反医院规定。此外,目前王华早已落网,后续调查却仍未见进展。

  尽管如此,广东省卫生厅对“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结果仍然表示支持,但患者家属却表示“决不认可”。并且最终走上了诉讼的途径。

  医患纠纷谁来仲裁?

  从珠江医院的事件中我们发现,在这起医患纠纷的处理中,医院及其上级单位掌握着调查和处理权,被裁判一方俨然又成了裁判者。这样如何能获得另外一方的信任?又靠什么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此外,通过对“联合调查组”调查和处理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这样的调查确实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样的仲裁得到上级行政部门的首肯后,则又具备了官方的效力。问题又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不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本身就是医院的上级单位。即使卫生行政部门给出肯定,又怎么能保证公正性?

  据报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4年以来,上交到中华医学会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鉴定结果都和地方完全相反。医患纠纷的仲裁者,假如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而是有着相关利益联系的一方,又怎么能得到另外一方的信任呢?先不管仲裁是否公平公平和中立性都没有,又怎么让人认可这样的仲裁呢?在这种情况下,珠江医院走私药事件中的患者家属最终走上诉讼的道路,也在情理之中。 (编辑:李卫芹)

文章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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