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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六审 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0:17 中国消费网

  在27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6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创下一个新纪录,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与上一次审议相比,这一次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规定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还细化了征收补偿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住宅用地满70年 续费条文被删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为了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新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关于国家所有权由谁代表国家行使的问题,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草案对国有财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侵害国有财产的民事保护,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法工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细化征地补偿

  第六审的

物权法草案也将征地补偿费构成给予了明确,同时强调给予被征地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草案五审稿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修改后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如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编辑:李旭波)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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