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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经济适用房原业主开始转手获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8:06 中国消费网
随着“5年上市限制”条款解冻期的来临,一批经济适用房原业主开始转手获利,甚至暴利;但现在,这一被各界认为“不公”的现象可能将被遏制—随着建设部一项专题调研和调研报告的完成,目前饱受争议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将进行新的调整和进一步完善;其中,“租售并举、以租为主”,以及政府回购等可能成为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北京已明确“回购” “幸亏早了一步,否则正赶上政策出台,我的房子可能就卖不了了。” 曾经在回龙观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刚转成商品房卖出的刘先生对记者说。 刘先生所说的“政策”,是指在9月的最后一天,北京市公布的《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公示稿),和以前的政策相比,该规划在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整体趋势下,明确提出了经济适用房转轨采用“内循环”回购的策略,租售并举、全程监管。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江苏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要对经济适用房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房,对达到规定限制年限而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各地政府将可以回购,用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记者从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内部人士口中了解到,建设部7-9月全面开展了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专题研究工作,形成了19个子报告和一个总报告,近日将汇总形成的调研总报告《关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研究报告》(下称“调研总报告”)和《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报国务院。 建设部调研报告建议: “以租为主”、“共有产权” 在上述两份文本中,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一个鲜明的政策建议就是:逐步实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并轨,形成“租售并举、以租为主”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覆盖约占20%人口的低收入群体。将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投入确定相应的产权份额,和购房人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经济状况好转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购回政府持有的产权,或者由政府收购其拥有的产权份额,实现保障资金的良性循环。 在饱受争议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转轨进入倒计时之时,这一报告的出现,表明以前有关经济适用房将“以租赁为方向”的传言进一步明朗化。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之变或将正式开始。 现有政策为何需要调整 在业内人士看来,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很多有钱人的投资热点—开宝马、奔驰等豪华车的人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内随处可见,“230平方米、6个电视、7台空调”的不合理现象客观存在;随着“5年上市限制”的到期,原业主以此获取暴利的现象越来越多。 专家认为,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转向已经成为必然,出台相关政策已经是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住房供应体系、住房保障体系中存在两个断层:一是略高于廉租住房供应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另一个是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也租不起市场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位参加调研报告的起草、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在他看来,产生这两个断层的主要原因是经济适用房出租体系的缺失,只有尽快启动并大力发展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房,才能消除这两个断层,形成上下连通、对接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体系。 在此之前,有关经济适用房将“以租赁为方向”的传言就不绝于耳, 业内专家列举了发展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种种好处: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整体生活水平,减少低收入家庭购房时一次性支出的负担等。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此次调研总报告中,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出了“共有产权”的概念。即将政府用于建房的财政性支出(主要包括减免的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部分产权和相应权利,而受助购房者获得住房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当受助家庭收入提高、不符合补贴标准时,政府依法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或向对方转让产权收回投资;或按市场价格向对方收取租金;或收购对方产权,收回房屋的全部占用权和使用权等。 “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的提出,有利于建立完善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有利于经济适用房持续用于住房保障;有利于消除经济适用房交易中的寻租谋利现象。”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增值应该归谁 目前,2000年左右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已经到了上市交易的时限,尽管现行法规中规定了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后上市转让时,政府要收回一定比例的差价收益,但收回多少、怎么收回差价收益,因缺乏房屋产权依据,难以操作。 以北京市回龙观地区的经济适用房为例,可以算这样一笔帐: 2000年时回龙观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售价为2600元/平方米,2005年底该地区经济适用房达到5年上市时限,实际二手房价成交价为4000元/平方米;2000-2005年这一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平均上涨了30%。按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粗略(不考虑贷款成本和时间成本)测算可以得出: 按目前规定,该房应交政府的每平方米的收益(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为:4000×10%=400元/平方米(如果出现价格瞒报,这一收益没有保证)。原购房者每平方米收益为:4000-2600-400=1000元/平方米。 按共有产权制度设计,原购房者每平方米收益为:2600×30%=780元/平方米。政府每平方米的收益为:4000-(2600+780)=620元/平方米。与目前规定相比,政府每平方米收益多120元,这部分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应当归政府所有。 网络调查:支持率过半 对于此次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之变,各个方面反应强烈。 在10月17日焦点房地产网有关“你觉得经济适用房是否应由出售改为出租?”的调查中,回答“应该”的占到50.54%;在“你觉得经济适用房改为出租方式可行吗?”的调查中,回答“可行”的占到50.05%;在“觉得经济适用房改为出租是否应引入退出机制?”的调查中,回答“是”的占到59.69%。 (编辑:谭捷)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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