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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 称拍卖因政府资金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 07:57 中国消费网

  ■对话动机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

  有媒体认为,地名命名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该垄断。也有网友怀疑,这是一种权利寻租行为。

  10月24日,记者在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采访了当时草拟了该文件的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主任、武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曹雨生。

  目前,他正在酝酿地名有偿命名(地名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望在年内出台。

   ■相关规定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的城镇街、路、巷的命名(或者老地名的更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后,由市地名办公室审核确定。

  新建的城市公交、轻轨、车站、地铁、港口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等名称(或者老地名的更改),在征得市地名办公室同意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筹办。

  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名称命名,由开发建设企业向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对于符合住宅区命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

  地名确定一直有严格程序

  新京报:地名对一个城市意味着什么?

  曹雨生(以下简称曹):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地名首先意味着指位作用,而这也是地名的基本功能。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上,地名还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以及城市管理水平。对于武汉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后一个特点尤其突出,比如黄鹤楼、首义广场、琴台知音,提到这些地名,你就能感觉到武汉的历史积淀。

  新京报:地名既然牵涉到城市的文明形象,那么从政府的角度,对于新地名的确定,或者老地名的更改,肯定是慎之又慎了?

  曹:对,国家对于新地名的确定和老地名的更改,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具体条款见左)。

  新京报:那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提到过地名拍卖吗?

  曹:没有。但是其他的省市已经实施了多年,一些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里,做了明确规定(可以拍卖)。

   拍卖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新京报:不管是新地名的确定,还是老地名的更改,都需要经过地名处审核。请给我们介绍一下武汉民政局地名管理处的行政职责?

  曹: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我们地名管理处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履行日常地名管理工作,制订地方的地名管理法规,以及从事地名审查工作。

  新京报:那么,我们执行审核的标准是什么?

  曹:也是依据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地名不可以有损国家尊严的、民族团结,也不可以有封建迷信色彩。新地名如果违反了以上标准,绝对不能通过,而老地名如果违反了,则必须尽快更改。以前武汉有许多殖民色彩的地名,比如“德国跑马场”就改成了现在的“马场”。

  新京报:有没有因为其他原因而改名的?

  曹:也有,比如“新华路”原来叫“新华下路”,商人们觉得“下”不吉利,于是就申请把“下”字去掉了。还有“武商路”原来叫“滑坡路”,在武汉商场旁边,商场也觉得不吉利,于是就改成了现在的名字。

  新京报:武商路也属于用企业的名字命名,那我们当时有没有收费呢?

  曹:这个时间很久远,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新京报:近几年里,武汉有没有用企业名字作为地名的案例?

  曹:还没有出现。

  新京报:你是从什么时候意识到,地名是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拍卖的?

  曹:地名命名权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果,它是一种资源。

  其他城市都在开展地名有偿命名这项工作,于是今年,我们就把地名拍卖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注意到,地名是一种无形资产。拍卖也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命名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通过有偿命名筹集资金。

  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拍卖不会形成利益冲突

  新京报:你在提出这个草案到最后通过,顺利吗?

  曹:非常顺利,报上去就批了。

  新京报:等到具体实施以后,地名有偿拍卖的管理工作将由哪个部门负责?

  曹:管理工作由市民政部负责。这是文件里规定的。

  新京报:但是,依据现在的程序,城市公交站、轻轨站台、车站等命名,是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地名拍卖以后,会不会对现在的利益格局形成冲击?

  (编辑:王彦艳)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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