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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审首起自带酒水服务费案 是否合法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7:51 中国消费网

  首席记者 段曌红 《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试行刚6天,消费者高先生就向这一“行规”发起挑战,将向他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餐馆告上法庭(本报曾作报道)。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我省首起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在五华区法院公开审理,餐馆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合法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庭审吸引了各媒体的记者,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餐馆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合法问题上。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最后因高先生不愿调解,法庭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争议焦点一:快餐店是否事先告知?

  高先生:我们进入快餐店吃饭时,快餐店的服务员并未提前告知我们要支付自带酒水服务费。

  快餐店:店门口竖有“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告示,高先生一行入座后服务员已口头告知,还提供了杯子等的服务,收费合情合理;且高先生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受到了快餐店的胁迫。

  争议焦点二:快餐店收取是否违反消法?

  高先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理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快餐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等的规定,也不符合《云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规定。

  快餐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未禁止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法律和法规并未禁止就不存在非法之说;且快餐店并未剥夺高先生选择服务的权利,你可以选择到店里消费,也可以选择不到店里消费。

  争议焦点三:收费是否属于强迫消费?

  高先生: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无条件的选择权,快餐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快餐店:荔源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也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如果高先生认为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金额和收费项目不合理、不合法,可以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举报,也可向法院起诉,但高先生并未提供快餐店的价格行为被行政机关确认违法、审判机关认定违法的证据,因此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的行为是合法的。

  争议焦点四:服务费是否应明码标价?

  高先生:快餐店对于收取每人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未明码标价,也没有任何的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于乱收费。

  快餐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规定商店提供商品要明码标价,对于经营者提供服务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对于那些经常发生、可以批量化和规模化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做到明码标价,但对于只有个别顾客才会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来说,明码标价是不现实、不合理的,只能靠双方在进行服务交易时临时确定价格。 (编辑:谭捷)

文章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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