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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虚假宣传构成违约 徐州一开发商被判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 16:07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9月30日电 (记者 王骏勇) 由于在房屋销售广告上虚假宣传,60名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不履行销售广告宣传的交房标准及景观环境的承诺构成违约,应一次性给付业主人均5000元违约金,总共30余万元。

  2004年5月,被告开发公司经批准,在徐州市金山桥建设某小区住宅楼,并印发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公布了该小区交房标准,承诺“保证广告宣传与实际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定属虚假广告的,退款退息或按已付房款的3%赔偿”。资料上还宣传小区内绿化率达到40%,约2.5万平方米的坡地式绿化林阴带营造植物园、五大主题景观带、近万平方米的绿色健身休闲广场等。

  然而,到2006年4月,业主验房后才发现被“涮”了一把:除了交房逾期200余天之外,房屋及周围环境与开发公司的宣传出入也很大。

卫生间无给水管道,厨房无地漏,室内无可视对讲系统、宽带和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绿化率没有达到40%,原来承诺的五大主题景观带及休闲广场也被占用建设了商品房。为此,业主将
开发商
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公司辩称,关于景观设计和绿地的广告宣传资料只是要约邀请,不是合同内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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