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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代停车时将车撞坏 车主索赔贬值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1:01 中国消费网

  如果一辆新车上路不久被严重撞伤,它的各项功能在维修后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随之可能降低它原有的价值。遇到这类情况,车主通常只能得到维修费等赔偿。最近,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首次出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该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主汽车贬值费3.7万元。

  ■事件回放

   饭店代停车时将车撞坏惹官司

  今年3月4日中午,南京市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先生驾驶公司一辆去年8月买的价值23.38万元的全新雅阁汽车,陪客户到一家饭店——向阳渔港河西店用餐。他将车交给店方停车人员统一停放后进去吃饭,吃完饭出来后发现,因负责停车的饭店工作人员驾车不小心,车辆撞上了饭店门前的石柱,车子前端严重变形、凹陷。

  事情发生后,张先生所在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绝,原因是,饭店代停车工作人员属于无证驾驶,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他们又找到向阳渔港河西店,双方没能对维修损失及汽车贬值损失达成一致。此后,该公司自行花费7万多元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委托雅阁的一家4S店对受损汽车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车修复后的贬值损失为5.8万元。

  4月中旬,张先生将向阳渔港河西店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被撞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其中包括贬值费5.8万元。

   ■一审判决

   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7万元

  庭审期间,被告向阳渔港河西店对5.8万元的贬值损失认定有异议,鼓楼区法院委托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重新对该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结论是这辆雅阁汽车修复后有功能性损耗,贬值损失为3.7万元。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原告车辆被撞坏后,有一些部件可以修复或者更换,也有一些部件的功能存在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失,客观上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形态,其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对该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在车辆已经实际维修、现场查看车辆、动态测试后得出,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法院予以采信。据此,鼓楼区法院于8月中旬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阳渔港河西店依照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确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3.7万元,另加维修费损失等共计12.15万元。

  向阳渔港河西店对此判决不服,于近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了解到,饭店方面不服此判决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可以赔偿汽车维修费,但汽车已经修好了,没有必要再做贬值赔偿。

  ■专家观点

   增加“贬值费”使赔偿体系更完善

  就汽车损坏后的贬值赔偿,9月18日,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胜寒。袁律师表示,以往对于财产的赔偿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全部损毁的,需要赔新;一种是可以维修的,赔偿维修费。现在出现了汽车贬值赔偿这一新话题,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可以理解的。汽车作为高价值大件耐用商品,被严重撞坏之后,尽管零部件做了更换,但还是会贬低其原有价值,对其今后的使用和二次销售都会有影响。因此,根据相关部门的权威鉴定,给予车主一定的贬值赔偿是合理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复友告诉记者,过去也有车主向法院申请车损后的贬值赔偿,法院未给予支持。鼓楼区法院一审对上述贬值费索赔予以肯定,说明法院对民法精神的理解更加准确,使赔偿体系更加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之得到全面维护。就上述案例而言,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车主与饭店之间形成保管关系,在保管过程中,饭店应安全停放并妥善保管车辆,这是饭店的工作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保管关系的有关规定,饭店工作未尽义务,损坏了车辆,应该负责赔偿。二是车撞后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可见损失,也包括隐性损失,后者是可以通过评估部门具体评估出来的,因此,饭店方应当就此做出赔偿。这是将隐性损失明示化的表现,体现了公平原则。

  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工作人员林凌分析认为,《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回复原状”的具体概念,但车辆修复和贬值应作为两个概念来看。车辆修复之后,并不意味着能真正复原,其中牵涉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问题。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势必影响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相关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由过去对商品质量提出索赔要求到现在对商品价值提出索赔,

维权意识提高了一个层次。 (编辑:盛秀华)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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