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查询:

四川立法约束导游吃回扣等旅游业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20:36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9月28日电 (记者 海明威、颜昊) 28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旅游条例》,这部被国家旅游局称为全国旅游立法进行探索的地方法规,对导游吃“回扣”、旅行社违约、旅游购物、景区涨价等群众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约束。

  对于导游“回扣”问题。该条例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还规定,“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双全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解决导游人员吃“回扣”的问题,应当从规范导游的报酬来源和报酬支付方式两方面着手解决。因此,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

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交纳
社会保险
费用。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应当由旅行社支付。”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川省人大认为,通过以上法律强制性约束,可以较好解决社会反应强烈的导游“垫资带团”,然后依靠购物“回扣”“宰客”的行为。

  对于旅游购物问题。该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还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对于旅行社违约问题。该条例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旅游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由旅行社支付延误期间有关费用和违约金;旅游者要求终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返回集合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对于因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而使游客成为无辜受害者问题。该条例规定,“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再由旅行社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对于景区涨价问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应重点规范门票上调频率和门票上调程序,给社会特别是旅行社充分消化门票上调信息留下足够的时间。

  因此,该条例规定,“旅游景区票价调整后,在3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还规定,“调价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3个月后进行。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记者据此推算,旅游景点从提出调价到调价生效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专门在“法律责任”一章里,进行了规定。

  此外,该条例还对“网络商人”进行了约束,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对于旅游者自身,该条例也规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合理维护权益,不能擅自滞留交通工具或者经营场所。”

  这个旅游大省预计今年的旅游总收入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完)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