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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10月1日起医院卖药获利不得超15%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7:12 信息时报
将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称开处方,医药收入不得与个人收入挂钩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峰 通讯员 蓝岚)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转发了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要求从10月1日起,取消广东省现行的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中药饮片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得超过25%。同时医疗机构科室收入不得与个人收入挂钩,以降低患者负担。 中药饮片最高加价25% 通知要求,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据悉,有关部门将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 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对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医疗器械,要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 医疗服务价格还将提高 通知要求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降低药品价格和医院加价率的基础上,继续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取消医院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通知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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