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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不会大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07:17 北京晨报

  12元/包房/天使用费标准尚存争议,国家版权局官员对此明确表态

  9月20日,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结束。昨天,国家版权局召开了汇集各方代表的座谈会,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新闻发言人王自强表示,社会各界对版权使用费标准基本达成共识,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的标准不会进行大的调整,并将在近期公布施行。

  依据经营额确定收费标准

  8月18日,国家版权局公告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12元/包房/天,并从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对具体标准的制定依据一直讳莫如深。昨天,王自强表示:“(定为)12元主要考虑的就是卡拉OK厅经营额的百分比。”

  昨天,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向记者详细说明了“12元/包房/天”标准是如何制定的。他说,考虑到目前国内一首卡拉OK作品的制作费用一般都要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最初制定了60元的收费标准,“但是经过和许多卡拉OK业主沟通,他们都说太高,完全脱离实际了,结果就调整。在20元时,(著作权)权利人又说不能再低了,就僵持了一段时间。”

  王化鹏说:“最终确定了12至16元的收费标准上报给国家版权局,版权局就按照12元进行公示了。”他进一步解释说,十几元的标准是研究了近百个城市的卡拉OK价目表,同时参考日、韩、东南亚等地的收费标准,“他们的经济水平高,我们就按照1/4到1/5收取,而且经过计算,十几元大概也就占到经营额的1%到2%,或者3%。”

  八成权利人认为收费过低

  昨天,国家版权局约请了各方代表进行座谈,包括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负责人,著作权权利人代表,卡拉OK经营业主代表等,虽然大家对收费本身并没有过多的异议,但对于如何进行收费等相关问题提出了质疑。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刘杰处了解到,在卡拉OK版权收费的公示期内,共收到了反馈540多件(次),当事各方均是各倒苦水。在接到的267件(次)著作权权利人的意见中,85%的人认为12元的标准过低,建议收费16至18元的呼声最高;73件(次)卡拉OK经营者的意见中,都要求考虑地区差异,不能“一刀切”;而公众则普遍担忧这笔费用将转嫁给消费者;从各地娱乐业协会反馈的信息看,他们则普遍希望将标准定为8至12元。

  如何收费遭到各方质疑

  在会上,大家都对收费的后续问题提出了质疑,首先是收费的时段不确定,是按季度还是按年度收费;对卡拉OK厅进行收费本身花费的成本由谁负担;还有不少人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这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提出质疑,担心还会有其他部门上门收取有关版权的费用,以及收取的费用如何分配的问题等等。

  对此,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这两家著作权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对其他相关问题,他表示目前很难给出明确回答。王化鹏则承诺,将就地区的差异性进行进一步协商,对收取费用的卡拉OK厅,他们将提供使用卡拉OK作品、提供新歌以及解决版权相关纠纷的服务。

  “部门之争”仍在继续

  国家版权局公布将对卡拉OK收取版权费,而几乎在同一时间,文化部表示将建立卡拉OK统一曲库,并统一收费。因此从一开始,社会上就流传一种说法,这是两部门的权力与利益之争。昨天,虽然王自强和文化部市场司娱乐演出处负责人李建伟都在会上对此予以了否认,但李建伟却明确表示:“希望版权局的版权标准确定后,应该与文化部会签同意后再公布。”

  对此,王自强态度强硬:“我们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办,法律规定会签就签,如果没有规定,我们就不会签。而且,我要强调的是,国家版权局不是审批(版权收费标准),仅仅是公告!”他又强调:“在这件事情上,国家版权局没有任何利益,也没有任何行政色彩。”晨报记者 赵阳

  会上观点

  ●谷建芬:赞同收费

  作为著作权权利人代表,音乐家谷建芬表示赞同收费,她说,自己的作品经常被无偿盗用,“农民工还有白条,我们连个白条都没有。白用了还说是因为喜欢我的歌,那在大街上白拿人的

苹果,理由是‘我非常喜欢吃苹果’,能行吗?”

  ●我们搞的是“批发价”

  贵州演出娱乐协会代表袁伟说,国内市场比较大,虽然收费标准低,如果都能收上来,也是很可观的,“我们搞的是‘批发价’嘛!”

  ●上海代表解释1元标准

  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代表就“1元钱”解释道,上海提出的1元钱的收费标准是基于2001年上海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的协议,经过计算确定的,“我们希望从一个低起点开始,然后逐步健全、完善。” 晨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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