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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鞭炮喷花须标建议零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1:08 京华时报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公布

  本报讯 (记者 周逸梅) 昨天,市质监局和烟花办联合公布《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根据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凡今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供北京地区销售、燃放的鞭炮和喷花类花炮须标示“建议零售价”。同时,从10月1日开始,烟花爆竹将启用新的防伪标识。

  《要求》针对北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喷花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爆竹类、旋转类、线香类、造型玩具七类产品提出了必须标识标注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这一标准要求,烟花爆竹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地区等内容。

  据市质监局标准处专家宋丰华透露,老百姓反映去年烟花爆竹的销售价格差异性太大。因此,《要求》提出,占市场份额最大的鞭炮和喷花类花炮都须在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市烟花办还表示,今年的花炮价格较去年将有所下降,但具体幅度并未透露。

  市烟花办负责人还透露,从今年10月1日开始,烟花爆竹将启用新的防伪标识,它是长方形、蓝色的,市烟花办不久将向市民公布其具体样式。去年使用的“燕龙防伪标”将随之作废。因此,今年市民选购烟花爆竹时应认准新防伪标和“仅限北京地区销售”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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