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广电总局:证券节目不得宣扬荐股业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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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7:35 中国消费网 | |||||||||
中国证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据悉,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借助国内媒体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出现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等违背证券法规的现象,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通知强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证券监管部门应就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杜绝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就咨询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通知还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节目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相关从业资格。 (编辑:王彦艳) 文章来源:中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