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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被摘除 同仁医院被判存在过错赔两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0:31 中国消费网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王悦)患有先天性白内障的小古(化名)在医院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最终导致眼球被摘除。为此,小古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昨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医院赔偿小古2万余元损失。

  小古左眼自幼视物不见、瞳孔变白,经诊断为先天性白内障。2003年1月,小古来到同仁医院进行了手术。术后小古感觉左眼疼痛,经复查,诊断为虹膜炎、继发青光眼。经过
同仁医院下属丰台同仁京苑医院二次手术后,小古仍感觉左眼疼痛、无光感。治疗期间,小古发现左眼球逐渐下陷,停药便有疼痛感出现。在反复治疗无果的情况下,同仁医院对小古进行了眼球摘除。经鉴定,小古属7级伤残。(伤残共10级,1级最严重)小古认为,因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自己白内障摘除手术后出现眼内炎和继发性青光眼,并因未能及时、有效地治疗眼内炎,导致他的眼球摘除。

  故将同仁

医院及京苑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手术发生的并发症并导致眼球摘除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在小古就诊的过程中,同仁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虽不足以造成小古眼球摘除的后果,但有一定影响,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丰台同仁京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同仁医院赔偿小古各项损失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未当庭提出上诉。 (编辑:刘洋)

文章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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