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球被摘除 同仁医院被判存在过错赔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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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0:31 中国消费网 | |||||||||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王悦)患有先天性白内障的小古(化名)在医院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最终导致眼球被摘除。为此,小古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昨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医院赔偿小古2万余元损失。 小古左眼自幼视物不见、瞳孔变白,经诊断为先天性白内障。2003年1月,小古来到同仁医院进行了手术。术后小古感觉左眼疼痛,经复查,诊断为虹膜炎、继发青光眼。经过
故将同仁医院及京苑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手术发生的并发症并导致眼球摘除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在小古就诊的过程中,同仁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虽不足以造成小古眼球摘除的后果,但有一定影响,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丰台同仁京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同仁医院赔偿小古各项损失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未当庭提出上诉。 (编辑:刘洋) 文章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