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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客票所含保险应归乘客 消协将发查询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9:02 中国消费网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本报曾报道黑龙江省长途客车票在票价没变的情况下,客票中原来包含2%保险费却莫名其妙没了(详见本报8月18日A1版)。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各方人士纷纷向本报发表意见。

  黑龙江省启南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认为,黑龙江省推行承运人责任险是强制险。在上篇报道中,客运管理部门称如果原来客票中的2%保险费再加上法定的承运人责任险,属
重复投保的说法是不当的。因为旅客客票中包含的2%保险费为旅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缴付的是强制责任险,这一责任险出险事由既可以是人身意外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重复保险规则只适用财产保险,不适用人身保险。在《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中称客票中2%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为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这一规定没有改变客票中2%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法定属性即其仍为保险费。如果认为此时的2%作为保险费违法,物价部门应重新定价,将2%从客票成本中剔除归还乘客,乘客可自愿另外购买保险。

  王律师认为,作为商业保险的代理人,客运管理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利在未经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将乘客的2%保险费结算给承运人,是一种侵权行为;客运部门在售票时向乘客告知客票中不含有保险,是一种欺诈行为,在其工作人员的误导下使乘客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诱导乘客再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乘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加倍索赔。

  黑河市读者张新宇对记者说,他经常往返于哈尔滨与黑河之间,每次购票时都被要求另外支付2元的保险费,他一直疑惑,以往客票里包含保险,怎么现在没了?看到本报的报道,他才弄明白,原来是客运管理部门将乘客的“奶酪”拿走送人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站管办刘主任向记者表示,他们将提请物价部门重新制定《运价规则》,使票价更趋合法化。针对客运站违规代售保险的行为,刘主任说,本报文章发表后,该交通运输管理局非常重视,已责令各客运站纠正错误做法,严格按交通部规定的“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执行。但他同时表示,该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各客运站只是指导性管理,无法约束其经营行为,更没有处罚权。

  日前,记者在哈尔滨市客流量最大的南岗客运站看到,在0号售票窗口旁虽标出“售\退保险专用窗口”,但出售保险依旧和原来一样,售票员一句“含保险多少钱”后,便将车票连同保险一并售出。

  黑龙江省消协有关人士看到报道后表示,针对报道中反映出的问题,消协将向有关部门发出查询函,要求对方做出解释,并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盛秀华)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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