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认监委回函司法建议 要考虑牙防组的历史背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1:42 第一财经日报

  北京、上海、郑州状告牙防组的律师喜忧参半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针对北京朝阳区法院提出查处牙防组的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认监委”)宣传处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们现正在研究之中,今天会给一个回函。但“要考虑到牙防组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最终意见会与司法建议有所区别”。

  日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向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两部门对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在上海和郑州同时起诉牙防组和

卫生部的两名律师陈江和刘明昨天对本报表示,他们对该司法建议表示欢迎。陈江说:“这意味着我可以功成身退了。这个案子发展到现在已经挺好了,我们的努力没白费。”他现在已决定放弃在上海的诉讼。

  朝阳区法院对认监委的司法建议中称,由于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不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建议国家认监委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作出处罚。而条例规定,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予以取缔,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监委此前也曾明确表示,全国共有11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认监委正式授权,而牙防组不在其列。但是他们也认为,在卫生部的领导之下,牙防组1988年成立以来,在口腔保健用品的功效检测和质量评价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涉及此案的原告李刚在7月31日表示:“诉牙防组这个案子,到目前为止,确实是山穷水尽,屡战屡败。”

  朝阳区法院在7月14日裁定认为,牙防组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的“认证”一案,李刚与全国牙防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将卫生部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此后,李刚对裁定不服再提起上诉。

  面对李刚的上诉,陈江并不看好:“由于法院的驳回裁定,牙防组和案子已经没有关系了,案子胜负无所谓了。现在法院能出司法建议,这是最好的结果。”而且,他倾向于认为认监委会对牙防组动真格。

  而在郑州状告牙防组的刘明则表示,朝阳区法院经常发出建议函,但最后效果有限,所以这一次建议的效果有待观察。“只有尽快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像美国一样,通过一次公益诉讼将企业告破产,就再不会有企业试图通过‘假认证’抢占市场了。”

  虽然只剩下牙膏企业作被告,刘明表示会把这个案子坚持下去。他认为,板子不仅要打在牙防组的身上,那些寻求“假认证”的企业也应该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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